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证的使用与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教学厅[2001]8号)和《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由学校在学生入学后统一发放,仅限于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并交清费用的学生将本人学生证交至所在学院加盖注册章。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第四条 学生应珍惜、爱护妥善保管并规范使用学生证,不得擅自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五条 学生证内容如因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需要修改,或因学籍变动需延长学生证有效期,提出申请经核准后补发。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仅补发学生证一次,申请时间一般为4月、10月的第二周。
第七条因学生证损坏需补办新证的,或因学生证丢失补办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将原证交至118免费彩色印刷图注销。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勒令书面检查或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涂改学生证;
(二)将学生证转借他人;
(三)冒用他人学生证;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学生证;
(五)加盖伪造的注册章。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