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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学分认定与转换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09-05     点击量:

(文号:华商职教〔202238号,施行时间:20229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和发展需要,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学生自主学习,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学习成果,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认定为一定的学分。

学分转换是指被认定的学分,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四条 118免费彩色印刷图是学校学生学分认定与转换的主管部门,各教学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小组,专业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为组员,教学单位负责人任组长。

第二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全面综合原则。学分认定与转换的学习成果不仅包含学生校内已修读的课程,还包括学生校外获得的体现资历、知识水平、技能和能力的各种学历和非学历学习成果。

第六条 实质等效原则。认定和转换不同类型的学习成果,应综合考察,严格质量标准;学习成果转换为课程的,必须与转换的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基本一致。学习成果可认定的学分与课程学分基本一致。

第七条 相关相近原则。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与学校课程教学目标和内容高度相关的,可转换为相应专业的课程。与学校课程无关,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认定为其他相关课程类型的学分。

第八条 优先性原则。学生各类学习成果,经审批后可优先转换为相关类别的课程,剩余部分可申请认定为相应课程类别的学分,予以储存积累。

第九条 一次性原则。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学习成果,按成果的最高水平认定和转换,且只能认定和转换一次。不同方式获取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习成果,只认定和转换一次。

第十条 除国家或相关政策规定外,专业核心课、政治理论课、军事课、毕业作业、顶岗实习等课程,原则上不予学分认定与转换。

第三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范围

第十一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范围包括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学习成果。根据成果内容和性质划分,成果类型主要分为学历教育、资格证书、培训证书、业绩成果。

第十二条 课程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一)学生在本校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二)学生经学校认可的其他学校、机构、在线学习平台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

(三)学校认可的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非毕业资格规定的各类水平考试所取得的成绩或水平证书。

() 学生取得国家行政部门认定或学校认可的各类资格证书含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政府认定的行业证书和1+X证书等。

第十四条 培训证书类学习成果主要是学生取得国家行政部门认定或学校认可的有关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和岗位培训等方面的培训证书。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类学习成果主要有:

()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各类创新创业实践项目及成果。

() 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省级以上体育、文化、专业或技能竞赛等各类竞赛奖励。

() 学生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作品,获得的著作权等。

() 学生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

() 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职业经历、实习实践、志愿服务、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体现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学习成果。

第十六条 学习成果涉及署名单位的,署名单位须为“118免费彩色印刷图”。

第四章 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

第十七条 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修读并考核合格的学历教育类学习成果有明确学分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定;没有学分但有明确学时的,按学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折算为相应的学分,按照实际修读课程名称录入课程名称,课程性质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的课程性质。

第十八条 学生取得学校认可的非学历教育类学习成果,根据成果体现的资历、资格、级别、能力折算为相应学分,并予以认定,按照成果名称录入课程名称,课程性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课程类型确定。

第十九条 学生获得的同等层级以上各类学习成果经认定后,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为基础,以与规定课程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的相关度为依据,可转换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限选课或公共选修课。学生获得的低一级层级课程类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仅适用于实践技能类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的学历教育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须符合以下要求:

() 学习成果的名称需与申请转换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 学习成果的教学目标需与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基本一致。

() 同等层级学习成果的教学内容需与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关度达到80%以上,低一层级学习成果的教学内容相关度需达到100%

() 学习成果认定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申请转换课程的学 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获得的非学历教育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学习成果所体现的知识水平和能力需满足申请转换课程的教学目标。

() 学习成果所必备的知识能覆盖申请转换课程的核心知识点。

() 学习成果所认定的学分原则上不低于申请转换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等)、跨专业或跨年级修读的课程学分,履行审批程序后可直接予以认定和转换为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学分,原课程学分转换后失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或经学校认可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校际交换、校外实习实践项目等),在校外培养期间所取得的学习成果,可根据合作协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项目实际予以认定和转换。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退役复()学学生的入伍经历,可认定和转换为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体育课、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课学分,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认定转换后的课程及学分可存储到个人学习账号并进行积累。当积累的课程及学分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毕业要求或学校认可的各类证书要求时,学生可申请转换为毕业证书或规定的其他证书。学校认可并具备发证资格的各类证书可包含辅修专业证书、学校与证书颁发机构合作的资格证书、学校与证书颁发机构合作的培训证书、学校独立颁发的培训证书等,具体以学校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每类项目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的学分不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认定和转换的总学分不得超过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

第二十七条 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含校际交换、校外实习实践项目等)、学校与证书颁发机构合作的各类证书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须具有合作协议,明确学分认定和转换条款,列清课程明细和相匹配的证书,必要时提供合作制订的课程标准。

第五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各类学习成果认定后的课程名称按学习成果项目名称录入,课程类别和课程性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划分,课程学分按所体现的学时学分折算,课程成绩按学校成绩记分制折算,如无法确定的,记为合格。

第二十九条 经认定的各类学习成果转换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以学生提供的课程成绩单或相关证书证明为依据,学分折算为转换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按学校成绩记分制折算,如无法确定的,记为合格。

第三十条 先认定后转换的课程,原认定的学习成果及相应学分等信息失效,不再计入学生个人积累学分。

第六章 学分认定和转换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果认定和转换课程程序如下:

() 申请。学生本人填写《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学分认定和转换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审核退回,复印件须经负责老师签署意见),于每学期第四周提交材料到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 审核。各二级学院组织召开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初审会议进行审核。

() 复核。118免费彩色印刷图组织复核并予以公布。

() 记载。118免费彩色印刷图进行课程处理及成绩记载。

() 查询。118免费彩色印刷图提供认定和转换结果查询。

() 存档。审核通过后的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存放归档。

第三十二条 退役复()学学生应在复()学后二周内向118免费彩色印刷图申请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学分认定和转换,履行程序后予以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个人学习账户积累的课程和学分达到学校公布的相关证书的颁发条件时,可按学校和证书颁发机构的证书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申请转换该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学分认定和转换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获得的相关学分,并以作弊论处;因管理不严,造成违规认定或转换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办法未尽事宜制定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办法一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118免费彩色印刷图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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