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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30     点击量:

文号:华职教务〔202269号,实施时间:2022930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现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具体包括学生校外进行的岗位实习和学生在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的多学期分段式和工学交替模式的实习活动。

第二条 实习学生要提高实习认知水平,树立实习是“教学”而不是“就业”的正确认识。

第三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四条 实习安全工作要求:

(一)学校各级实习管理小组和人员按照《118免费彩色印刷图实习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开展各项安全教育工作;

(二)在学校集中安排的实习教学活动中,带队或驻点教师视同为校内实习指导老师,是实习教学活动的主要安全责任人;

(三)在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前,引进部门或学院必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实习单位名单须经校级党组织会议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开;

(四)安全教育贯穿实习的全过程,要做到实习开始前有动员教育,实习过程中能有效监控,实习结束后有实习总结和反思。

第五条 实习学生应尽量利用学校举办的校园招聘会、企业进校宣讲等官方渠道选择实习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学校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进行实习。

第六条 学生实习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各项要求,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二)能提供实习场所和相对固定的实习岗位,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较完善的培训体系,有相对稳定的指导人员,能够按实习教学内容进行指导;

(三)实习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对实习学生进行定期考核,实习结束后能出具相关证明及配合学校完成学生实习的考核鉴定。

第七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省教育厅备案成功的专业实习安排,学生进行实习的单位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四)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五)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六)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七)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八)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九)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实习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十)不与实习学生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三方协议》。

第八条 在不符合实习条件的企业进行实习的,或学生实习企业存在违反存在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1个“严禁”、27个“不得”底线和红线刚性约束情形的学校有权召回学生,中止实习。



第九条 实习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和家长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的应提前告知学校;

(二)实习学生应避免落入非法传销组织,凡出现收取高额入会费、认购高价产品、“拉人头”、“资本运作”等形式或名义的招聘活动,需提高警惕并尽快远离;

(三)要积极主动的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实习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实习教学内容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注意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尊重当地民俗和宗教信仰,不得做出有违职业道德和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六)不得无故缺勤,如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离开实习单位的,需履行出差或请销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向校内实习指导老师报备;

(七)如发生重大事故,应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处理,及时远离事故现场并向实习单位和学校报告。



第十条 安全事故处理

(一)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学生应立即联系实习单位和医疗机构进行紧急救治,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生所在学院的实习管理小组相关人员要配合救援和后续工作;

(二)当发生火灾事故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首先要报告消防机关,请求救援;同时视事故发展动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必要救灾;

(三)当发生一般财产损害时,在场指导教师与学生应当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实习单位并视情况报告学校及有关部门,请求调查处理;

(四)当实习和生活环境发生灾难性事件时,学生应迅速撤离事件现场,并迅速通知实习单位和学校,同时视情节轻重,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救灾;

(五)当发生重大事故时,学生应第一时间向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的实习管理小组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实习领导小组,会同实习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事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因违反实习管理规定和社会公共准则而造成伤害事故的,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118免费彩色印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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